法律分析:申报财产损失需报送的资料如下:
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3、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
4、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等等。
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般性资料:
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
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
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
(二)相关补充资料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
(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
(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
2、坏帐损失须提供:
(1)坏帐损失明细表。
(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
(3)判决和执行结果。
(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
(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
(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