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禁止擅自进行土葬,国家鼓励火葬。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审批。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审批。
第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