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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辖地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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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管辖,即民事案件应由哪个审理,具体而言,管辖权问题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

就级别管辖而言,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管辖,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中级人民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就地域管辖而言,《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如果同一个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则这几个都有管辖权。同样,关于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也作了一些例外规定。

一、赡养费纠纷怎么管辖

赡养费纠纷管辖为任一被告的住所地。如果纠纷中存在几个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也可以到原告住所地人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二、离婚案件管辖

1.管辖的一般原则

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起诉,还有的当事人接到人民传票后,从未考虑到该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优先于住所地的管辖。

2.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

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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